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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7作者: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27日
  

株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株洲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实行项目痕迹化管理,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申诉,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市财政经费资助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奖励项目及后补助项目),均按本办法组织验收。科技创新平台类计划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及结合本办法执行。
   株洲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项目谁主管、验收谁负责”原则,具体由科技局规划与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验收组织单位为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适当情况也可委托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承接验收通知、材料受理与形式审查、评审会议组织等事务性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法人责任,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及时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等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申请及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完成后3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因验收报告不合格、验收整改不到位等原因致使验收延后或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任务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提前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验收的,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验收,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科技成果登记表
  (五)其他佐证材料:如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创新指标、成果推广、转化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其他产出成果指标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使用决算表及相关会计凭证。
  上述材料按顺序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交科技局创新服务中心受理。
   科技局创新服务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验收材料是否签字、盖章具备相应效力;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科技成果登记、经费使用情况表等验收报告要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指标相应佐证材料;
  (四)项目是否修改合同书或任务书的研究内容、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经费预算等;
  (五)项目执行过程及成果是否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六)是否存在数据不真实、图样不清晰等影响验收的情况;
  (七)其他有必要的审查内容。
  形式审查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信息,并将形式审查情况告知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组织单位对科技局创新服务中心形式审查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正式受理验收申请,由验收组织单位组织验收。审核不通过的,待项目承担单位说明情况、整改到位后方予以受理。因重大问题致使不能开展后续验收的,报科技局规划与监督管理科审批处理。
   验收组织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经费预算书为依据,对照项目约定任务目标和绩效指标,逐条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情况;
  (三)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项目验收采取综合验收、会议验收、材料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专家3-5人,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科技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事务性工作。
  (一)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验收的方式进行。由科技局规划与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监察室监督。
  (二)项目经费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由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组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监察室监督。
  (三)项目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公益性政策扶持项目(包括科技扶贫、对口帮扶等),原则上采取多个项目集中的形式进行材料验收方式进行,每次每名专家审查项目数量不超过15项。。由项目主管科室组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监察室监督。
  (四)部分项目任务内容和指标复杂的项目,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验收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确定,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经费从年度科技计划管理费中预算与列支。
  第三章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结题、不合格、终止。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验收合格。
  (二)经过努力仍未攻克关键技术,且有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完成目标任务,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实施的项目,可按照结题处理。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为不合格:
  (1)完成任务不足85%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
  (5)超过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审批的。
  (四)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十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规划与监督管理科将验收结论存档,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成果登记公布。
  第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半年内整改,并再次提请验收。再次验收不能通过的,二年内不能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不推荐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终止的,三年内不能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不推荐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追溯原因,发现项目实施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十六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十七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株洲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成果汇总表
  4、株洲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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