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管理和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9作者: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根据根据《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8号)和《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
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现将《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管理和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6日
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管理和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根据《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株科发〔2019〕20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补助纳入株洲市科技创新专项,列入年度预算,经费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入网补贴+双向补助”原则。
第三条 株洲市科技局通过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推进本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对本市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和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实行双向补贴。双向补贴工作的申请、受理等均依托共享平台进行。
第四条 株洲市科技局委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提供市科研仪器和设施的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服务,具体开展对科研仪器和设施共享管理单位和用户的协调、补贴申报资料受理、开放共享服务绩效的评价及补助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管理单位是指提供了科研仪器和设施共享,并签订了入网申请书(附件4)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军地设施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机构。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用户是利用共享平台上的科研仪器和设施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载体。
第七条 本细则中的入网补贴针对提供了科研仪器和设施共享服务,并进行入网登记的管理单位。
第八条 本细则中的双向补贴包括管理单位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科研仪器和设施用户使用的补贴。
第九条 入网单位申报服务补助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2.拥有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资质和开放共享服务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共享服务联络人,积极参与全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营。
3.入网的科研仪器设施运转正常,拥有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队伍。
4.具有良好服务能力,能够有效响应用户需求。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认定。
第十条 申请使用补助的用户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用户界定:
(1)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军地设施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机构。
(2)创客:入驻众创空间、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并签署孵化托管协议的创业团队、个人。
2.遵守管理单位仪器设备相关管理规范要求,提出检验检测需求或使用已预约的科研仪器和设备。
第三章 补助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由株洲市科技局牵头,受托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管理单位和用户根据年度通知要求,分别提交《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2)及与之相关的附件材料等。
第十三条 受托单位负责对各管理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根据《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标准》(附件3)以及日常运营统计数据,服务凭证,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共享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根据评价结果和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市科技局确定各申报单位和用户拟补助经费,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给予相应的补助,符合创新券管理规定的,依照《2018年株洲市创新券实施办法》实施。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服务补助经费的单位,将列入株洲市科技局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并追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补助经费的管理单位和用户要切实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补助申请表(管理单位填写)
2、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补助申请表(企业用户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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