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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7作者: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切实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本,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将《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6日


  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切实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本,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7号),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仪器和设施是指: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较强,精度较高,国内较少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军地重大实验设施设备。
  仪器设施提供与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地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中明确的范围及部、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基础研究平台等创新平台。
  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仪器与设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和企业自主购置的科研仪器和设施加入,实现开放共享。军地重大实验设施设备的共享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设立“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系统 (网址:www.zzkcpt.com),作为全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共享服务的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同时,鼓励社会其他科研仪器和设施网络平台共同参与建设。


  第二单  共享服务

  第四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共享平台的运营管理,具体实施我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
  受托单位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征集入网的科研仪器和设施及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仪器和设施的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等功能,为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打造符合本市研发、检验检测等市场需求的共享服务平台。
  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该主动加入共享服务平台,严格按照共享服务平台要求提供、填写管理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参数信息;应当建立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制度。
  第六条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取得的科研仪器和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仪器设施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施的名称、规格、功能及应用范围等信息,以及开放制度提交共享服务平台。


  第三单  管理考核

  第七条  建立株洲市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评价考核和补助制度,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管理单位和使用用户实行后补助。申请获得的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共享的科研仪器和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奖励等相关费用的支出;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和设施,降低企事业单位的研发成本,加速本市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仪器设施数据,如实公开开放共享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应当加强对仪器设施的保养,确保仪器设施的正常运转;申请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生与上述规定不符的现象发生,管理单位将被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严重时予以通报。
  第九条  为减少管理单位重复提供信息,其它科研仪器和设施网络平台要提供统一标准对外信息接口,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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