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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17作者: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自主创新环境,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和湖南省科技厅下发的《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湘科高字〔2014〕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株洲市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既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传统企业孵化器,也包括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而发展的众创空间。两种形式施行分别认定,统一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株洲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的培养基地。
  第三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众创空间则是主要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及其他所需的专业服务。
  第五条 申请认定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要求。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其中新成立2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6、在孵企业应有3家以上已申请专利。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并与银行、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其中新成立2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8、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连续2年以上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其中新成立2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申请认定株洲市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要求。
  2、管理团队得力,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2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个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审查、成果申报、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翻译、沟通交流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一站式窗口、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5、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 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1、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见附件1)。
  2、机构的证明文件。
  3、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4、年度工作计划。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程序:申报主体经县市区科技部门初审、同意推荐后,按照申报要求向株洲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交认定资料(常年受理),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市科学技术局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牌匾。被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   扶持、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计划立项时择优给予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新进入的在孵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十二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辖区内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其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三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各区县(市)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五条 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株洲市科技发展计划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株洲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运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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