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皇冠体育,皇冠足球比分

图片

湖南省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02作者: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湖南省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科技专家库”),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相关要求,参照省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及其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
  笫四条 参与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评价和咨询、科技成果评估、科技奖励评审等各项活动的专家,均纳入科技专家库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专家库建设和专家选取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推进,研究制定专家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科技专家库运行及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
  1、专家资格初审、登记入库等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专家信息管理更新。
  2、承担专家随机遴选抽取工作,登记专家工作情况。
  3、负责在库专家日常联系、服务以及组织专家培训与交流等工作。
  4、科技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七条 科技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党政管理部门、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管理专家、技术领域专家、财务专家和经济金融专家,按照战略咨询与科技评审评估进行决策服务工作归类。
  第八条 整合现有综合专家库、奖励专家库及自然科学基金专家库,加强资源共享,并与国家和其他省市专家库进行对接。
  

第三章 专家入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3、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熟悉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动态,熟悉科技和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
  4、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
  5、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省科技厅的管理。
  (二)管理专家专业要求
  国家和省政府经济、科技宏观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智库研究专家,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机构从事战略研究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曾经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专家。
  (三)技术领域专家专业要求
  1、高等院校、科研或医疗机构技术领域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曾经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技术领域科研课题。
  2、企业技术领域专家,(1)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员(课题组前3名)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拥有自主研制的核心知识产权(主要完成人)的研究人员;(2)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负责人;(3)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引进的企业创新创业人才。
  (四)财务专家专业要求
  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财务及相关领域(如经济、税收、资产管理等)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五)经济金融专家专业要求
  具有金融、财政、信贷、创投、科技保险、科技融资租赁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经验,且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曾经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入库实行“公开征集—专家申请—资格核实—公示—推荐—审定—入库”操作方式。入库专家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的分类标准,填报个人学科和行业有关信息。
  (一)省科技厅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专家,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请入库时须登陆湖南省科技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湖南省科技咨询与评审专家信息表》,在线打印纸质信息表后,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
  (三)省科技厅收到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后,应及时进行审定入库与备案,并将审定结果经湖南省科技专家信息管理系统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通过省部、省院和省际合作机制,按照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省外专家可直接入库。
  第十二条 成立湖南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等方面高层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2名,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提出咨询意见。
  3、围绕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科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咨询意见。
  4、受政府委托,开展其他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与调整
  (一)专家委员会专家聘任与调整
  1、专家委员会专家聘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推荐、遴选专家委员会委员,产生建议名单,经审核、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并聘任为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2、专家委员会专家调整。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任期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重大科技项目。换届时,调整专家委员会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专家库专家聘任与调整
  1、专家聘任。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由省科技厅聘任为“湖南省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
  2、专家调整。专家库专家实行考核制。由厅监督管理处会同驻厅纪检组组织动态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专家聘期履职、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考核合格予以续聘。
  第十四条 专家权利
  1、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2、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补助。
  3、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4、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2、积极参加有关咨询评审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并接受科研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共享。
  3、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4、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5、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的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遴选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申请单位在咨询、评审评估工作开始3-5个工作日之前,登录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专家选取需求表,明确评议方式、专家选取学科、技术领域标准、专家组成结构、回避条件等,并在线提交,报专家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规定遴选。选取专家的具体数量、省内外专家比例按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注:专家需求填报—选取—通知—记录程序操作细则另行出台)。
  第十八条 根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时间,咨询专家提前2天抽取;评估评审专家会议开始前 24 小时内进行抽取。由科技专家库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网络抽取端,按照需求表进行,抽取、通知、确定专家均由专家管理系统网络抽取端线上完成,最终结果由系统生成密封件报驻厅纪检组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通讯评议、会议评审评估等评议方式,确定专家遴选与抽取。
  (一)通讯评议:采取通讯评议的评审评估活动,使用申请单位在线提交需求表并批准同意后,由专家管理系统网络抽取端随机产生与需求数量等额的建议评审专家名单并启动专家预约。如专家回复认为自己不适宜参加该项评审或申明回避的,专家管理系统网络抽取端将按缺额随机产生补充专家。
  (二)会议评议: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的评审评估活动,使用申请单位在线上提交需求表并批准同意后,专家管理系统网络抽取端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选取条件,按专家需求数量的3倍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启动专家预约。
  (三)特邀专家: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的评审评估活动,因评审工作需要指定某位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经专家库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可在专家管理系统中采用“指定”方式邀请某位专家参与评审。邀请的专家必须是专家库在库专家,且数量不超过评审组专家总数的30%。
  (四)预约专家:建议评审专家名单一经形成,专家管理系统网络抽取端将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将评审时间,评议内容等事项告知专家,并询问是否参加。专家需在半天内予以确认;如未及时确认,视为自动放弃,并以短信、邮件方式告知专家。若确认专家的数量不能达到评审活动需求的,可提请专家管理系统网络抽取端再依据缺额产生候选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组专家名单全部确定后,专家管理系统将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评审会议主题、时间和地点。专家通知后,因故不能及时参加或完成评审评估的,记入专家使用记录,使用单位可另行更换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构成要科学、合理,开展重要决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或重大成果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及特长,专家组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省外专家。
  第二十二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年每位专家参加评审评估、咨询活动不超过6次。
  第二十三条 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专家名单在评审评估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特邀专家需在公示中特别说明;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专家名单严格保密。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使用单位及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应认真记录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情况,包括专家使用申请、遴选抽取、信息查看、专家履职、回避申明、工作纪律等情况,并及时录入专家管理系统,所有记录应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按照文书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归档。涉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应详细记录,并向厅监督管理处提出科研诚信管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管理系统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及其信息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做好专家信用情况的记录反馈并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注: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出台)。
  第二十七条 驻厅纪检组有权随时调用全程操作记录。系统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对于反复指定同一专家、高频使用专家,或专家打分离散度较高等情况,予以预警提示。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专家使用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经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解聘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1、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2、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两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3、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4、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5、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
  6、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