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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5作者: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优化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经领导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8年9月6日

  


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科技服务机构的能力水平,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降低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引导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创新和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提升服务,面向符合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偿发放的一种配额凭证。创新券年度额度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和株洲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科研仪器设备检验检测、科技情报及信息分析、发明专利申请代理与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技术转移等专业科技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券组织部门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组织实施、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为市内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在株洲市注册成立的、并经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五)具备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服务能力;
  (六)在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 额度与流程
  第八条 创新券发放标准为1—2万元/家/次,有效期2年。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创新券使用情况,调整创新券发放对象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每次抵扣标准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向市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以下流程使用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一)到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取创新券使用凭证。
  (二)根据市科技局备案科技服务机构清单,按服务类别选取相关机构,购买所需服务。
  (三)创新服务完成后,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购买服务合同及发票凭证,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补助。
  第十一条 已备案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兑现服务补贴,应当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展创新服务的服务合同;
  (二)完成科技服务项目有关成果材料复印件;
  (三)完成科技服务项目的财务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汇总创新券使用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市科技局复核公示后,进行补助兑现。
  第四章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备案的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其年度服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激励。
  第十四条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科技服务机构实施入库备案和动态调整,条件成熟的单位可常年申请入库,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及时调出。
  第十五条 对已备案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机构,提供共享仪器设备总价值大于100万元,总台数低于10台/套的补助0.5—1万元;总台数高于10台/套低于50台/套的补助2万元;总台数50台/套及以上的补助2—5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创新券申请常年受理,年终兑付。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企业)
  2、株洲市科技服务补助申请表(服务机构)

  3、2018年度株洲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备案表(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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