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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有关问题处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5-04-30作者: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以来,有效地指导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开展。但在认定管理过程中,部分企业、中介机构等单位反映研发费用核算、收入口径等财务方面不易把握。为便于企业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财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研发费用核算问题

《工作指引》中明确,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或资产化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企业的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成本应分开核算,不能混淆。研发费用不得从生产成本中剥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本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1)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二、关于审计报告提交问题

中介机构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对申报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主体一致。母子公司应分别申报,母公司申报时只能包含母公司的情况,不能以合并报表的数据申报;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只能以总机构申报,应包含分支机构所有情况。

2、审计报告形式要求。(1)企业应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不予认可。(2)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业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专项审计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原件。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事务所印章。(3)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红章。财务报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列报,附注应按规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支出)、主营收入应按组成部分披露,应交税金应按组成部分及年末余额、本年已交、年初余额披露。

三、关于纳税申报表提交问题

为方便税务部门加强对申报企业涉税事项的监管,企业需提供相应年度纳税申报表。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彩色扫描打印件。2012、2013年度包括主表和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含增加和减少)项目明细表四张附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2014年度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表(A100000),以及收入、成本支出、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收优惠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2012、2013、2014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彩色扫描打印件(主表和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四、关于中介机构资质问题

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规定的三个条件,特别是“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中介机构确信能达到《工作指引》的要求,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认定机构对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核查。中介机构须将劳动合同、2014年度1、6、12月份工资表、在职职工名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确认)等资料提交认定机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认定机构不予认可。

五、关于收入口径问题

申报企业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统计口径确定,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补贴收入等)。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总收入大于等于销售收入。

六、关于高新收入确认问题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如一造纸企业,应用到先进的排污技术,符合《重点领域》中资源与环境技术的范围,但由于纸张不在领域内,因此纸张收入不能认定为高新收入。

1、产品(服务)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要点:

(1)应明确到三级明细。如系《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四大类——新材料技术——第二项无机非金属材料中的第五小项节能与环保用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制造技术,替代传统材料,可显著降低能源消耗的无污染节能材料制造技术。

(2)产品(服务)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有的产品或服务在2014年均应缴纳增值税。

2、产品必须与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要点:

(1)企业的主要产品,一般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绝大多数比例。

(2)必须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在近三年获得。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建立明细账(能准确识别属于高新产品收入),进行二级明细核算,便于归集和外部门核查。

七、其他问题

1、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凡是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暂停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核实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规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同时,将该中介机构违规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有不良记录的,在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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