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发布日期:2014-12-02作者:信息来源:
高新技术管理办公室
二、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3)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5)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专项审计报告;
(4)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3、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4、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一点说明
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向所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高新技术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所在高新区管委会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分别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统一上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区管委会在上报之前,须报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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