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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科技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03作者:市科技局办公室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科技管理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科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向局办公室报送备案:

(一)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含本数)的行政处罚行为;

(三)赔偿决定;

(四)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各科室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办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及相应工作事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件包括备案呈报表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一式三份。其中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证据目录、结案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备案。

第四条 各部门各科室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由局里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案子的经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各部门各科室要提高认识,按照备案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件。局办公室要对备案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备案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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