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科技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03作者:市科技局办公室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科技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市科技局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科技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办公室(法制科)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
2.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4.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5.罚款、收费的收缴情况;
6.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3.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各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法制科备案;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15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法规处。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实施扣分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局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的通知书中公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为:28687613或28687605。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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