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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

发布日期:2011-03-20作者:信息来源:

为加强网站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工作成果,确保网络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与报送

1、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网站的信息采集单位,负责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2、局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的受理、登录、运行工作。

3、信息采集单位报送的政策信息、业务信息和队伍建设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可靠并附电子文本。

4、信息采集单位所采集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息。

二、信息的编辑与审核

信息采集单位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必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信息采集单位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发批准,凡无“不得公开”字样的签发意见的,均视为可公开信息;

2、遵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各处室领导是文字审核责任人、负责人,凡由各处室报送至政务信息管理员的信息,视 为可上网内容,不再经过审核程序。

三、发布时限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报送到局办公室网络管理员后,网络管理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

四、信息更新

1、信息采集单位应时刻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调整、更新。

2、需要网上公布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信息;未经领导批示,或属于内部掌握的信息,不得登录上网。

五、责任追究

1、对应及时报送而没有报送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上网信息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准登载。对不履行审批手续或未通过办公室网络管理员而擅自登载信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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