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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17作者:市科技局办公室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项: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株洲市科技奖励最高奖项,授予在本市工作的下列公民:

(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中有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发明创造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两型社会”建设等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面向全市在校中小学生,授予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优秀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应用成果,以及探究性学习优秀项目获得者。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其它单位。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奖励不分等级,奖金50万元,其中2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其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40项,奖金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

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其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0项,奖金分别为1万元、5千元、1千元;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株洲市劳动模范”或者“株洲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在评优和升学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应按规定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营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下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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